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371號
PCDV,108,訴,2371,2020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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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71號
上 訴 人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 訴 人 楊文進 
被 上訴人 吳豔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71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肆仟壹佰
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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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