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12號原 告 呂佩菡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被 告 李子建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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