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12號
PCDV,108,訴,1812,2020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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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斌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豐次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4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
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貳佰壹拾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上訴人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參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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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