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880號
PCDV,108,監宣,880,2020051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王德義 



相 對 人 王魏不 



關 係 人 王釋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姓名「王魏不纏」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魏不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 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