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61號
抗 告 人 沈雲謙(原名:沈君豪)
非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09 年4 月15日所為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561 號裁定提起
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
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甚明。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
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