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561號
PCDV,108,消債更,561,2020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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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61號
抗 告 人 沈雲謙(原名:沈君豪)

非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09 年4 月15日所為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561 號裁定提起
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
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甚明。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
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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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