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力德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
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468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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