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22號
PCDV,108,建,122,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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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122號
原   告 創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文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天佑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祝惠美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
參 加 人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與參加人勁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勁強公 司)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簽立共同投標協議書,約定由勁 強公司負責建築工程及水電工程,占契約比例96.14%,原告 負責冷凍空調工程,占契約比例3.86%,共同投標被告所招 標之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民小學校舍興建工程(下稱系爭工 程)。系爭工程於104年1月間第3次招標,並由原告與勁強 公司共同得標。被告於104年3月10日發布決標公告,揭示原 告之決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603,200元,惟原告驚覺 有異,遂即與被告聯繫決標金額應屬有誤。經被告查證後, 並於104年3月23日更正決標公告,並揭示原告之決標金額為 18,219,200元。嗣於104年2月10日原告、勁強公司與被告簽 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㈡依原告與勁強公司所簽立 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原告之承攬契約比例為3.86%,且 該協議書業經公證並納入本件系爭契約內。再依本件系爭契 約書內所列價目表(總表),即契約書內容次序十八為工程 金額之計算基準。前述總表列計之直接工程款乘上原告之承 攬比例:426,153,500×3.86%=16,449,525.1;再加上前述 總表列計之間接工程款45,846,500×3.86%=1,769,674.9, 兩者相加即為18,219,200元,此即原告就本件系爭工程應得



之總工程款。㈢工程進行階段,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共同投標 協議書之約定,陸續開立發票委由勁強公司向被告請領工程 款,被告迄今業已撥付16,240,764元。工程完成後,被告於 107年3月2日發函通知原告之結算工程費用金額,其中直接 工程費為15,506,877元、間接工程費為1,684,012元,合計 17,190,889元。原告發覺被告所列計之結算金額有誤,應為 18,219,200元,遂於107年3月9日發文回覆被告,主張本件 系爭工程原告所負責之冷凍空調工程部分,實做數量完全依 照契約數量施做,並由被告查驗完畢,未有任何減項工程, 事證明確。是原告應可領得之承攬報酬總金額為18,219,200 元。㈣被告於107年7月26日發函檢送本件系爭工程之驗收結 算證明書,並告知原告等系爭工程業已竣工並驗收合格,且 開始起算契約之保固期。惟被告之工程計算金額仍非以前揭 總金額18,219,200元核撥予原告。嗣於107年8月3日,被告 竟又發函主張原告僅剩餘650,695元之尾款可供領取。㈤本 件原告應得之工程總金額為18,219,200元,故本件原告就系 爭工程可請求之工程尾款計算為1,978,436元(18,219,200 -16,240,764=1,978,436)。關於利息起算日部分,原告 係於107年8月21日正式發函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系爭工程之承 攬報酬尾款,故本件工程尾款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發函請求之 該日為起算日。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78,436元,及自107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主張就承攬報酬未獲給付部分,已於另案 向勁強公司提起請求給付工程款訴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 建字第35號於107年10月15日判決,且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 院於108年12月31日以108建上易字第5號判決確定(不得上 訴),勁強公司應給付本件原告4,447,416元及遲延利息。 又原告就同一訴訟標的(即同一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再次 提起本件訴訟,恐使本院有重復審理判斷之疑慮,將造成裁 判歧異。且因原告已另行向勁強公司起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並獲得勝訴判決,則於另案原告已對勁強公司起訴之範圍 內,經法院審理者,不論其勝敗如何,原告之請求權已獲得 滿足,自不應再以另訴向被告請求。㈡按「共同投標廠商於 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 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 入契約:一、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 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二、共同投標廠商 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五、契約價金請(受)領之



方式、項目及金額」、「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 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 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 (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此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之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 第1項第1、2、5款、第14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系爭 共同投標協議書第六點所定:「第六點:共同投標廠商同意 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請求: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 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向被告直接請求給付工程款,程序上並未依系爭共同投標協 議書第6條所定,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發票及文件,向被 告機關統一請領,被告依法亦不得逕予付款予原告。則原告 本件起訴請求之依據,恐有疑問,且侵害共同投標代表廠商 勁強公司之代表權。㈢原告一再主張其承攬比例為「3.86% 」,然於另案原告訴請勁強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台灣高 等法院108建上易字第5號判決敘明:「又創映公司負責之冷 凍空調部分之結算金額,係占系爭工程結算金額之3.44%, 有新工處108年3月13日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59至160 頁),兩造對於創映公司應分擔之金額應以3.44%比例計算 ,亦無意見(見本院卷三第4至5頁),…」(參見判決書第 12頁第9行以下)。則原告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時,早已明知 其真實施作之承攬比例應為「3.44%」,而非為投標之初所 預設之「3.86%」。而原告今於工程結算後以虛偽之「3.86% 」向被告主張給付工程(尾)款,此部分顯然違反誠信,亦 另涉及相關法律爭議。㈣原告就系爭工程尚有650,965元未 領,復未向被告請求此部分給付,然被告業於起訴前合法通 知仍未前來領取,為此被告已於107年12月22日向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辦理清償提存,此有提存書一紙 影本可稽(參見被證5)。而本件原告請求權基礎並未明確 特定(即其請求之金額是否有包括此650,965元尾款?), 惟上開金額被告既已依債之本旨提存,依民法第326條已生 清償效力,故被告無債務不履行責任,原告之訴仍無理由等 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勁強公司輔助被告參加訴訟陳稱:㈠系爭工程係由原告與勁 強公司共同承攬,原告應與勁強公司聯名共同起訴,其當事 人適格始無欠缺,本件原告單獨提起訴訟,顯然當事人不適 格,應予駁回。㈡按系爭契約第1條第3項規定:「本契約所 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 原則處理:…(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三)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次按系爭工程契約第3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規定 :「本契約總價預計新臺幣4億7,200萬元正」、「估價單所 列量化單位(如公尺、平方公尺、立方公尺、式…)之工程 項目部分,依原訂契約價金給付;所列數化單位(如個、樘 、盞、具、臺、…)之工程項目部分依實際施作貨供應數量 結算」。再按系爭工程投標須知第16條第5項規定:「招標 機關若已於本採購案招標文件提供『詳細價目表』及『資源 統計表』之電子檔案者,得標廠商應於訂約期限內,提供依 決標金額調整後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予機關 後,再行辦理簽約手續」;第9項規定:「本採購案簽訂契 約時,其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 目單價(安全衛生經費除外)之計列原則,係以原列『預算 書單價』為基準,再乘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之相對比例後 得之;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 得檢具佐證資料,於訂約時由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由 上開契約規定之體系解釋可知,系爭契約並非總價式契約, 而係屬於部分總價式、部分實作結算之契約;契約之價金並 非固定之金額,而是會隨著實際施作數量有所增減。查原告 據以主張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係投標文件,其製作之日期在投 標之前;而「詳細價目表」係本案聯合承攬體(按即勁強公 司與原告)取得系爭標案後,旋即展開與被告之議價工作, 待議價完成後,係由被告製作「詳細價目表」標單後,分別 通知原告及勁強公司到被告處所用印,可知「詳細價目表」 製作之期間係在共同投標協議書之後,故於共同投標協議書 與「詳細價目表」有所矛盾時,應以「詳細價目表」為準。 次查,系爭工程施作過程中,原告所施作之項目依詳細價目 表應如何對應計價,係由原告自行辦理,勁強公司雖擔任系 爭工程聯合承攬體之代表廠商,均充分尊重其主張,並未退 回原告之估驗計價表及發票,原告於各期估驗計價亦未主張 其已施作之部分未經計價。綜上,系爭工程之總價依照系爭 工程契約第3條附件之規定,本來就只是個預估數字,並非 確定之價金總額;原告得取得若干之工程款?實際上是取決 於渠所施作之項目、數量對照到「詳細價目表」累加後所能 取得之金額。故原告僅以預估之契約總價金去乘以勁強公司 與原告投標前依未來可能施作之項目數量估算之價金比例, 認為渠應取得之工程款為容有誤會,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與勁強公司於103年12月25日簽立共同投標協議書,約



定由勁強公司負責建築工程及水電工程,占契約比例96.14% :原告負責冷凍空調工程,占契約比例3.86%,共同投標被 告所招標之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民小學校舍興建工程。 ㈡系爭工程於104年1月間第3次招標,並由原告與勁強公司共 同得標。嗣於104年2月10日原告、勁強公司與被告簽立承攬 契約。
㈢系爭工程進行階段,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共同投標協議書之約 定,陸續開立發票委由勁強公司向被告請領工程款,被告迄 今業已撥付16,240,764元。
㈣系爭工程於104年4月16日開工、106年5月23日竣工、106年 12月28日驗收合格。
五、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原告之決標金額為18,219,200元(即依系 爭契約所列價目表〈總表〉列計之直接工程款乘上原告之承 攬比例:426,153,500×3.86%=16,449,525.1;再加上前述 總表列計之間接工程款45,846,500×3.86%=1,769,674.9, 合計為18,219,200元),被告僅撥付16,240,764元,並函稱 原告僅剩餘650,695元之尾款可供領取,原告自得依承攬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實際工程尾款1,978,436元( 18,219,200-16,240,764=1,978,436)等情。則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本件依原告與勁強公司簽立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前言:「勁強 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1成員)、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第2成員)、創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3成員 )…同意共同投標…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民小學校舍新建工 程招標案,並協議如下:…」、第2條:「各成員之主辦項 目:第1成員:建築工程、第2成員:水電工程、第3成員: 冷凍空調工程」、第3條:「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第1 成員:81.44﹪、第2成員:14.70﹪、第3成員:3.86﹪」、 第7條:「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 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 不得變更」之記載(本院卷35頁),可見原告與勁強公司簽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被告所招標之系爭工程,並約 定由勁強公司負責建築工程及水電工程,占契約比例96.14% (81.44﹪+14.70﹪),原告負責冷凍空調工程,占契約比 例3.86%。且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倘若協議 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又依系爭契約 第3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本契約總價預計新 臺幣4億7,200萬元正。三、估價單所列量化單位(如公尺、 乎方公尺、立方公尺、式…)之工程項目部分,依原訂契約 價金給付;所列數化單位(如個、樘、盞、具、臺)之工程



項目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惟全部之地坪裝修材 (含各類磚、實木地坪、人造崗石、PVC)、內(外)牆面 裝修材(含各類磚、洗宜蘭石、抵石子)、土方回填、景觀 植栽、室外排水溝、文化瓦、陰井、隔熱磚工項之工程項目 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十一、本契約價金之 給付方式為依實際施作作或供應數量結算部分,依原設計圖 說之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數量總計金額逾該部分預算金 額時,應辦理契約變更,據以各付逾越該額度之契約價金; 而實際施作或供應之總計金額在預算金額以下,且屬其既有 項目之加減價者,得不另辦理契約變更」之約定(同上卷第 145頁),亦可知系爭契約所約定總價4億7,200萬元僅係為 預估金額,實際總價應依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按契約約定單 價結算。
㈡原告與勁強公司簽立共同投標協議書,雖有約定由勁強公司 負責建築工程及水電工程,占契約比例96.14%(81.44﹪+ 14.70﹪),原告負責冷凍空調工程,占契約比例3.86%。惟 因共同投標協議書係於得標前所簽署,當時所計算系爭工程 之契約總價應僅係為預估金額,即依據當時所預估建築工程 及水電工程之金額與冷凍空調工程之金額,計算出各占契約 比例為96.14%與3.86%。而因系爭契約所約定系爭工程之結 算總價,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按契約約定單價結算,倘 若系爭工程(無論建築工程或水電工程或冷凍空調工程)實 際施作或供應數量與簽立共同投標協議書當時所預估之數量 不同時,最後結算建築工程或水電工程或冷凍空調工程之金 額,必定與簽立共同投標協議書當時所預估之金額不同,同 時建築工程及水電工程之金額與冷凍空調工程之金額占契約 之比例,亦非96.14%與3.86%。另因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 契約規定不符者,應以契約規定為準,系爭契約所預估總價 雖為4億7,200萬元,然依系爭契約所約定按實際施作或供應 數量結算最後總價為4億9,140萬4,516元(扣除新闢計畫道 路工程)(同上卷第299頁),顯見系爭工程實際施作或供 應數量與簽立共同投標協議書當時所預估之數量不同,即最 後結算建築工程或水電工程或冷凍空調工程之金額與簽立共 同投標協議書當時所預估之金額不同,建築工程及水電工程 之金額與冷凍空調工程之金額占契約之比例,亦非96.14%與 3.86%,故原告不得再主張依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比例3.86%計 算得請求之工程款,原告應依其所承攬施作冷凍空調工程之 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所得請求之工程款。
㈢系爭工程之工程結算書,項次A.壹.一.2.E「空調設備工程 」所結算之直接工程費用為15,256,422元(同上卷第301頁



),因原告對於系爭工程之工程結算書所列各項工程項目與 費用,並未見有相關爭執,可見依原告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 結算冷凍空調工程之直接工程費用為15,256,422元。至於原 告得請求之間接工程費用,則依被告108年3月13日新北新建 字第1084588647號函,說明二略以:「…(二)經查工程求 並未約定間接工程費如何,本處依土建機電工程(勁強營造 有限公司承攬)、冷凍空調工程(創映工程有限公司承攬) 部分直接工程費按比例計算間接工程費(附件2)。…。施 工期間經變更設計後,工程結算書所列結算總價間接工程費 調整為4,756萬6,333元,其中土建機電部分占比約96.56﹪ ,金額為4,593萬1,296元;冷凍空調部分占比約為3.44﹪, 金額為163萬,5037元(附件4)」(台灣高等法院108建上易 字第5號卷一第159頁)。可知系爭工程經結算後,間接工程 費用係按直接工程費用比例計算,而原告得請求之間接工程 費用,依直接工程費用之結算金額比例計算後為1,635,037 元。乃原告對於系爭工程之工程結算書所列各項工程項目與 費用,既未爭執,而依原告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冷凍空 調工程之總工程款(即直接工程費用加計間接工費用)即應 為16,891,459元(15,256,422+1,635,037),因被告迄今 業已撥付16,240,764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故原告得請求之 工程款僅剩餘650,695元(16,891,459-16,240,764)。 ㈣另上開共同投標協議書第6條約定:「共同投標廠商同意契 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請領:(1)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 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等語(同上卷第35 頁),是共同投標協議書約定工程款之請領,即應由勁強公 司檢具原告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被告機關統一請領。而 系爭工程業已完工驗收並結算完成,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已 確定,且依被告107年8月3日新北新建字第1073727449號函 ,說明二略以:「…。惟依工程結算書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前開來函說明二,其與貴公司尚因訴訟程序故無請冷凍空調 工程部分尾款,經查尚有新臺幣65萬695元暫保留於本處」 等語(同上卷第167頁),被告亦明認本件原告尚有工程尾 款650,695元得請求,原告即應委由勁強公司檢具原告出具 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被告機關統一請領,乃原告逕行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直接給付工程尾款,其請領程序自與前述 約定不符,難謂合法。再者,被告抗辯原告就系爭工程尚有 650,965元未領,復未向被告請求此部分給付,然被告業於 起訴前合法通知仍未前來領取,為此被告已於107年12月22 日向桃園地院辦理清償提存,依民法第326條已生清償效力 等語,業據提出提存書為證(同上卷第367頁),亦堪採信



。雖原告主張上開提存書所載提存物受領權人並非原告,對 原告不生清償效力云云,然該提存物受領權人記載為勁強公 司,實與前述工程款請領程序相符,自應認已生清償之效力 。
㈤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就系爭工程所得請求之工程尾款應僅為 650,695元,且被告亦依債之本旨為清償提存,已生清償之 效力,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1,978,436元,自屬 不應准許。
六、從而,本件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1,978,436元,及自107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依附,應併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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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