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遺贈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7號
PCDV,108,家繼訴,17,2020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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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李奇峰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奇憲蔡易玲蔡美珍間因108年家繼訴
字第17號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2,878,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26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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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