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 告 張吉松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被 告 張月美 張金喜 葉扁 葉秀玉 葉其昌 葉瑋誠 葉明忠 葉芳合 葉隆華 葉隆麟 葉金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怡伶 被 告 葉水和 鄭葉美嬌 王秀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聘國 被 告 葉秀貞 陳李芦蘆 陳仁傑 陳澤民 蕭奕聯 蕭暄永 蕭伊珊 陳麗珠 陳麗玲 陳麗燕 陳庚壬 陳正雄 吳碧霞 陳信輔 陳信嘉 陳昭霖 陳怡銘 張陳鳳 張陳雪 陳雪玉 陳金枝 李植琦 李景琦 李珮如 李廣義 李廣智 李廣文 李承宗 李陳寶環 李輝明 李輝陽 李永和 張一郎(已歿) 張信長 陳張阿西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玟萲 被 告 林張變 張淑貞 陳李寶猜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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