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01號
PCDV,108,勞訴,101,20200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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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林睿駿

相 對 人 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仕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9
年4 月23日本院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訴之裁定不服,
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定有明文。是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即應徵收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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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