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247號
PCDV,107,簡上,247,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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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郭淑敏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上訴人 柯誠業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5 月1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7 年度板簡字第365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前持本院103 年度板簡字第170 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確定判決),聲請104 年度司執字第112774號修復漏水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中 ,上訴人除自動將新臺幣15,155元,以支票寄予被上訴人收 受外,另委請專業人員前去被上訴人所在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5 樓修復,無奈在將完成修復之際,被上訴人 將修復人員逐出,並撤回強制執行程序在案,故伊主張漏水 已經修復;詎106 年2 月間被上訴人突再持上開執行名義, 聲請106 年度司執字第18000 號修復漏水事件,請求依系爭 確定判決第一項所載:「如附件履行」,惟其提出修復方法 與執行名義之附件所載修復方法不相符合,且費用增多,雖 經多次聲明異議,均為執行法院所不採。為此,依強制執行 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800 0 號修復漏水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為請求, 但迄未舉證說明有何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存在,據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第3 頁鑑定結果:「㈠漏水原 因仍存在,係因六樓公共浴室及套房廁所之地坪防水層失效 造成。㈡……仍有局部滴水及潮溼情形」等語,足證上訴人 根本未完成漏水修復;此外,鑑定報告第4 頁固建議:「於 五樓房間混凝土平頂灌注發泡劑,觀察2-4 週確定無漏水情 形後,將平頂油漆刮除後重新批土油漆,並更換損壞之曰光 燈具,此為最省時、最經濟、影響最小之作法。」,但亦坦 言:「若此修復方式無效,則需將六樓公共浴室及套房廁所 之地坪防水層重新施作,新貼地磚。」,可見在五樓房間灌 注發泡劑是「治標」作法,將六樓公共浴室及套房廁所之地 坪防水層重新施作,才是「治本」方法。從現今漏水已擴散 至另間浴室天花板之情況判斷,本件已非簡單治標可以修復



,必須採取治本方法。最後,修繕計畫與執行名義修復方法 是否相符,應屬強制執行法第12條對執行命令或方法聲明異 議範疇,並非消滅或妨害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上訴人不得援 引鑑定單位建議之治標修繕工法,主張具消滅或妨害債權人 請求之事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廢棄。㈡鈞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8000 號修復漏水強 制執行事件所為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 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 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 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 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 行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該條文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 訴,須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 由發生,始得為之。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 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 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 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或類此之情形,始足當之。至 所稱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則係指使依執行名義所命之給 付,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而言。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經被上訴人同意已僱工進入被上 訴人住宅修繕漏水,且被上訴人自行趕走上訴人所僱修繕工 人為由,修復已經完成,本件執行名義亦即系爭確定判決主 文第1 項之債權業已消滅且有妨礙被上訴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被上訴人再執上開執行名義請求修復漏水,顯無理由,爰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本院106 年度司 執字第18000 號修復漏水等之強制執行程序,自應就其主張 負舉證責任,茲就本件之爭點審酌如下:
㈠上訴人是否已依系爭確定判決主文第1 項履行完畢? ⒈上訴人主張系爭確定判決後,經被上訴人同意已僱工進入被 上訴人住宅修繕漏水,修復已經完成等語,經被上訴人否認 ,並稱此並非執行名義所示之修繕方式等語。查系爭判決主 文第1 項所示:「被告應按如附件勇發工程有限公司新北院 101 司執明字第104035號現場鑑定報告第七頁所載之修復方 式修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6 樓房屋底 板之滲水。」,依該鑑定報告內容中已清楚說明:「整修本 漏水工程,須由6 樓公共及套房浴室施作才能徹底根本解決



。」,此有該判決、確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查,上 訴人採用至被上訴人所居住之5 樓修繕方式,與執行名義顯 然並不相符,且上訴人亦無舉證在其所居住之系爭房屋6 樓 已依執行名義方式所載修繕完成,更無提出證明其修繕方式 經被上訴人同意,是上訴人據此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 求之事由發生云云,即非可採。
⒉上訴人雖主張其於系爭確定判決後,已完成漏水修繕等語, 惟經被告否認。查經上訴人聲請,送臺灣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結果為:㈠系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曾經勇 發工程有限公司鑑定後,認有鑑定報告書所載漏水原因,該 漏水原因是否仍存在?研析:漏水原因仍存在,係因六樓公 共浴室及套房廁所之地坪防水層失效造成。㈡是否已修復完 成而不漏水?研析:已修復有改善現象,但仍有局部滴水及 潮濕情形,此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8 年10月7 日鑑定報 告附卷可稽,上訴人修繕後仍有局部滴水及潮濕現象,足見 其修繕僅有改善效果,準此,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並未依系 爭確定判決主文第1 項所載內容修繕完畢等語,應堪採信。 故上訴人以系爭確定判決主文第1 項已履行完畢,洵無足採 。至於鑑定報告書所建議之維修方式為「建議先於五樓房間 混凝土平頂灌注發泡劑,觀察2 至4 周確定無漏水情形後, 將平頂油漆刮除後重新批土油漆,並更換損壞之日光燈具, 此為最省時、最經濟,影響最小之作法。若此修復方式無效 ,則須將六樓公共浴室及套房廁所之地坪防水層重作施作、 新貼地磚。」,此與原鑑定報告並無違背之處,亦清楚表示 仍要觀察有無漏水情形後決定修繕方式,故亦能證明目前尚 未完成漏水修繕。
㈡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 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有無理由?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 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於系爭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成立後,有 何消滅或妨礙債權人之被告請求之事由發生,從而,原告依 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請 本院將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撤銷,於法並無理由, 所訴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 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 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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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