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87號
PCDV,107,家繼訴,87,2020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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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榮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金裕鍾漢正鍾漢建鍾昇志鍾惠
萍、鍾宜庭陳鍾美女鍾美珠鍾美雪、視同上訴人鍾金印
鍾金富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 日所為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告即被上訴人因回復繼承
權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6,329 元(計算式:1,94
8,164 +389,633 ×5 =3,896,329 元),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776 元(計算式:3,896,329
元×1/3 =1,298,77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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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