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金裕
鐘漢正
鍾漢建
鍾昇志
鍾惠萍
鍾宜庭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金印、鍾金富、鍾榮發、視同上訴人陳
鍾美女、鍾美珠、鍾美雪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 日所為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判決不服
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
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聲明係不服原判決附表五編號25、26所示之項目列入
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請求原判決附表五編號21至24、27、28
所示之遺產,依原判決附表三之乙所示之比例分配予被繼承人鍾
烟之全體繼承人,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
126,287 元【計算式:(253,132 +331,702 )+(47,641+34
4,281 +39,569+400,000 +19,868,000+680,570 )×1/8-(
26,211元×5 )=3,126,28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