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原 告 洪聖賢(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吳雅雯(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代 理 人 張獻文 原 告 游惠裕(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兼 代理人 游美鳳(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原 告 游重春(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游金龍(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游李美玲上 二 人共同代理人 游曉夢 被 告 黃碧雲(原名:黃幼頻) 呂美玉 張阿麗 呂芳鐘 呂芳金 呂美慧 呂少華 呂聰榮 蔡慧燕 蔡慧雪 呂法雄 呂渭河 呂錦城 呂惠萍 呂理偉 呂惠芳 施國明(即被告呂施美娥之繼承人) 施國梁(即被告呂施美娥之繼承人) 王陳燕珠(即被告呂施美娥之繼承人) 王俊傑(即被告呂施美娥之繼承人) 王孝澤(即被告呂施美娥之繼承人) 王慧甄(即被告呂施美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施國明、施國梁、王陳燕珠、王俊傑、王孝澤、王慧甄為被告呂施美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呂施美娥於民國107 年9 月9 日死亡,其現尚生 存繼承人為施國明、施國梁、王陳燕珠、王俊傑、王孝澤、 王慧甄,此有相關人之除戶及現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 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施國明、施國梁、王陳燕珠、王 俊傑、王孝澤、王慧甄聲明承受被告呂施美娥之訴訟,惟上 揭繼承人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施國明、 施國梁、王陳燕珠、王俊傑、王孝澤、王慧甄承受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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