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薛信愛
被 告 徐君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緝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徐君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緝 字第3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書記官 王若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