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9年度,4號
PCDM,109,重訴,4,202005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堃翔
選任辯護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600
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堃翔自民國壹佰零玖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堃翔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訊 問後,認為其所涉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 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 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其所涉上開殺人罪之犯 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與被害人拉扯, 他要掙脫,我就刺下去,…被害人就跑走了,我與蔡錫昌也 搭車走了,蔡錫昌繞了一圈,看被害人跑去哪裡,我說等一 下,就開車門把刀放進水溝裡面等語(見偵卷第229 頁), 之後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拉被害人回來的時候,右手拿刀 剛好往前伸,才會刺到他,刺到之後,被害人就轉頭往反方 向逃走,…我們中間有開車繞個幾圈,途中我有下車把折疊 刀丟在水溝裡面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可知被告於犯案 後曾有丟棄兇刀之情事,顯有藉此逃避刑責之意圖,復參諸 其面臨重罪之訴追,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 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 有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進行之虞,並就被告本案所為已造成 被害人生命消逝,並致使被害人家屬承受無盡傷痛,亦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等本案犯罪情節、繼續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 限制、若停止羈押後被告因逃亡未到庭而對日後審判所生之 影響等予以衡量,且由本院於109 年5 月13日依法訊問被告 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實非具保、責付或 限制住居可得取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5 月20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