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037號
PCDM,109,聲,2037,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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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48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 年3 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入監執行,經法 務部於109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 40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 號:109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400 號)後,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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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