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華恩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
聲付字第3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華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華恩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刑期5 年確定,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