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725號
PCDM,109,聲,1725,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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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柏益


被   告 陳憬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柏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柏益因被告陳憬妍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 ,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 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上開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憬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前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准予具保4萬元,由具保人曾柏益出具同 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此有107年5月30日刑字第10 700677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考。又被告經該署 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 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該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應 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 送達證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2 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1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3 份附卷可憑。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 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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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