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9年度,177號
PCDM,109,簡附民,177,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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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蘇曉惠
被   告 陳成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28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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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