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林延燁
被 告 唐文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74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沈 易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