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9年度,139號
PCDM,109,簡附民,139,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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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林延燁
被   告 唐文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74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沈 易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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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