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2894號
PCDM,109,簡,2894,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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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格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格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行「在不詳地點」之記載更正為「 在新北市三重區某不詳地點」。
㈡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㈢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並於108年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本案累犯),又 於1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1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執行中),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已有相同之施用 毒品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 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 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且有如事實欄及前開補充所載之施 用毒品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 事由),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 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 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 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無業,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
被 告 李格維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格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4年度宜簡字第43號 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 以104年度簡字第7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8月 13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 字第52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10月2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11月20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0時1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 ○○○路00號前,因另案通緝遭警逮捕,復經其同意為警採 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李格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 願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 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王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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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