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貽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6797號、第30442號、第35159號、第35160號、109年度
軍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貽靖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其內記載之「合作金庫 銀行」更正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附表編號1之匯款時 間欄內「26分」更正為「36分」、編號5之受騙經過欄內第6 行「103號」更正為「121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 清單㈢第5行「兆豐商業銀行」更正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證據清單㈣第2行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烏中和局員山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行起刪除重 複羅列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等字、第 7行「108年6月24日」補充為「108年6月24日及同年7月29日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4行中間補充「被告以一提供帳 戶之幫助行為,致告訴人陳長佑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 後3次匯款至被告郵局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 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外,其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 他人作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 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年 輕識淺、素行、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生活小康、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提供帳戶之數量、被害人人數及所受之損害 程度且均未獲賠償,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6797號
108年度偵字第30442號
108年度偵字第35159號
108年度偵字第35160號
109年度軍偵字第15號
被 告 翁貽靖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貽靖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及個人資料與他人使用 ,將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分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竟 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5月24日1時20 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巷0號統一超商尖山門市, 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八德大湳郵局(下稱八德大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已變更為對方指定密碼225588之提款 卡,以每個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代價,寄送至詐 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統一超商某門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取,供其所屬詐騙集團做為提款、轉帳及 匯款之用,並將其國民身分證拍照後傳送予對方,以此方式
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取得 前開資料後,旋使用翁貽靖之國民身分證所載個人資料向一 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卡通公司)申請會員帳號00 00000000號電支帳號,並將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八德分行帳戶 綁定為上開電支帳號之實體銀行帳戶,復利用上開電支帳號 申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號虛擬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嗣被害人等 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何玉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陳長佑訴 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陳采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峽分局報告、吳寶鳳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 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翁貽靖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何玉燻、證人陳振農(告訴人何玉燻之前夫)、陳祈諳 (告訴人何玉燻之女)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 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中銀行國 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八 德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暨帳戶交易明細表、交貨便顧客留存 聯、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108年度偵字第26797號案件)
㈢告訴人陳長佑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 人陳長佑遭詐欺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 明細表、兆豐商業銀行台南科學園區分行客戶歷史檔交易明 細查詢表、上開八德大湳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暨帳戶交易明 細表。(108年度偵字第30442號案件)。 ㈣被害人羅振元於警詢時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員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烏 中和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4日(108 )一卡通P3字第0504、0660號函暨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合作金庫銀行八德分行108年8月7日合金八德字第1080002 581號函暨客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統一超商交貨便 寄件留存單據、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08年度偵字第35 159號案件)
㈤告訴人陳采萱於警詢時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中壇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 山分局中壇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8日(1 08)一卡通P3字第0535號函及108年7月29日(108)一卡通P3字 第0660號函暨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合作金庫銀行八德 分行108年8月7日合金八德字第1080002581號函暨客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件留 存單據、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08年度偵字第35160號 案件)
㈥告訴人吳寶鳳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 國信託銀行新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電子郵件、中國信託銀 行存款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109年度軍偵字第15號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其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任意提供金融帳戶行為 ,同時提供上開數金融帳戶資料與不詳他人,致所提供之上 開金融帳戶資料遭詐欺集團用以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為想 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檢察官 江 祐 丞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受騙經過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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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玉燻( │詐欺集團成員108年5月2 │108年5月│1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八德分行│108年 │
│ │提告) │8日11時許,偽冒為何玉 │28日12時│ │帳號0000000000000號 │度偵字│
│ │ │燻前夫陳振農之友人「 │26分許 │ │帳戶 │第2679│
│ │ │勝志」,撥打電話向陳 │ │ │ │7號案 │
│ │ │振農佯稱:急需款項軋 │ │ │ │件 │
│ │ │票云云,致陳振農不察 │ │ │ │ │
│ │ │囑託何玉燻匯款,何玉 │ │ │ │ │
│ │ │燻因而陷於錯誤,委託 │ │ │ │ │
│ │ │不知情之女兒陳祈諳在 │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三民街107 │ │ │ │ │
│ │ │號台中銀行烏日分行臨 │ │ │ │ │
│ │ │櫃匯款。 │ │ │ │ │
├──┼────┼───────────┼────┼─────┼──────────┼───┤
│2 │陳長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 │108年5月│9萬9987元 │八德大湳郵局帳號0121│108年 │
│ │提告) │月28日19時18分許,偽 │28日23時│ │0000000000號帳戶 │度偵字│
│ │ │冒為「小三美日」客服 │21分許 │ │ │第3044│
│ │ │人員,撥打電話向陳長 │ │ │ │2號案 │
│ │ │佑佯稱:先前網路購物 │108年5月│6萬9988元 │ │件 │
│ │ │,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 │28日23時│ │ │ │
│ │ │,誤將其設定為經銷商 │27分許 │ │ │ │
│ │ │,若欲解除訂單,須依 │ │ │ │ │
│ │ │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08年5月│9萬9985元 │ │ │
│ │ │云云,致陳長佑陷於錯 │29日0時1│ │ │ │
│ │ │誤,在臺南市新市區大 │7分許 │ │ │ │
│ │ │洲里大洲41號網路匯款 │ │ │ │ │
│ │ │。 │ │ │ │ │
├──┼────┼───────────┼────┼─────┼──────────┼───┤
│3 │羅振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 │108年5月│1萬1958元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109年 │
│ │ │月29日17時許,以電話 │29日18時│ │000000000000號虛擬帳│度偵字│
│ │ │向羅振元佯稱其先前所 │2分許 │ │戶 │第3515│
│ │ │訂民宿消費轉帳設定錯 │ │ │ │9號案 │
│ │ │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件 │
│ │ │作取消云云,致羅振元 │ │ │ │ │
│ │ │陷於錯誤,在新北市○ ○ ○ ○ ○ ○
○ ○ ○○區○○路000號之中國 │ │ │ │ │
│ │ │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款。 │ │ │ │ │
├──┼────┼───────────┼────┼─────┼──────────┼───┤
│4 │陳采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 │108年5月│4萬9988元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108年 │
│ │提告) │月29日18時46分許,以 │29日19時│ │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度偵字│
│ │ │電話向陳采萱佯稱其先 │57分許 │ │ │第3516│
│ │ │前所訂民宿消費轉帳設 │ │ │ │0號案 │
│ │ │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 │ │ │ │件 │
│ │ │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陳 │ │ │ │ │
│ │ │采萱陷於錯誤,在高雄 │ │ │ │ │
│ │ │市美濃區中興路1段788 │ │ │ │ │
│ │ │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自動櫃員機,依該詐 │ │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 │ │ │ │ │
│ │ │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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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吳寶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 │108年5月│5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109年 │
│ │提告) │月28日12時許,以電話 │28日12時│ │13930號帳戶 │度軍偵│
│ │ │佯裝吳寶鳳之友人謝月 │18分許 │ │ │字第15│
│ │ │雯,向吳寶鳳借款,致 │ │ │ │號案件│
│ │ │吳寶鳳陷於錯誤,在新 │ │ │ │ │
│ │ │竹市東區園區三路103號 │ │ │ │ │
│ │ │台積電公司,以中國信 │ │ │ │ │
│ │ │託網路銀行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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