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志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南
被 告 乙○○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 志 鋒
法 官 陳 學 德
法 官 顏 世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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