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119號
TCDM,89,附民,119,200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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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志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南
  被   告 乙○○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 志 鋒
                      法 官  陳 學 德
                      法 官  顏 世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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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