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09年度,101號
PCDM,109,原簡,101,2020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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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簡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永慶
被   告 曹榮貴
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公設辯護人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09 年4 月30日104 年度原訴字第52號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死亡,本院認不得
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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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