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7號
PCDM,109,交簡附民,7,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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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美芳
被   告 出鴻源 生前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8 號過失傷害案件(後改行通
常訴訟程序,案號為109 年度交易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無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出鴻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而經 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以109 年度交易字第95號判決 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沈 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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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