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6號
109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瑋
蔡沂庭
陳琪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6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109 年4 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於起訴案號漏載「108 年度調少連偵續字第1 號」,應予更正補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僅記載起訴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17452 號、108 年度偵字第18932 號、108 年度 偵緝字第2182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3195號、108 年度偵緝 字第3196號,漏載「108 年度調少連偵續字第1 號」,惟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