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4年度,52號
PCDM,104,原訴,52,20200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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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永慶

被   告 曹榮貴

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13098號、第23753號、104年度偵字第23787號、第31419 號、第
31420號、第32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郭永慶於108 年8 月1 日死 亡;被告曹榮貴於107 年4 月26日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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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