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03號
CHDV,109,補,403,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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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黃榮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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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