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63號
CHDV,109,補,363,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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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彰化縣樂仁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秋乾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胡甄琳胡勝欽及被告胡慈
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胡慈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660,10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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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