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1號
CHDV,109,補,351,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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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胡謝秀環

訴訟代理人 胡元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
  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
  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
  務之紛爭:即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
  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僅有
  對立之當事人,而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固不能成訴,
  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
  為如何判決之內容,亦非完整之訴。因之,當事人、訴訟標
  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為訴之三要素。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規定起訴所應表明上述事項者
  ,即因此故。經查,民事起訴狀固載:「訴之聲明:被告應
  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彰化縣○○鎮0鄉0○○段○○○地號土地
  上之地上物,如圖示○色部分,面積○○平方公尺(以實測
  為準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僅知本件訴訟係請
  求被告拆除某土地上地上物所生爭議,仍無法知悉原告究請
  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故請陳報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
  為如何內容之判決,換言之,請求被告拆除何地號土地之地
  上物?面積為何?)及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為何?
二、陳報被告林宗灘、林金城林長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補正渠等年籍、住址等資料。
三、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四份。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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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