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42號
CHDV,109,補,342,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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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陳忠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2,750,910元【計算式:(1342地號土地面積63平方公尺
  ×109年土地公告現值3,2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474/998
  )+(1343地號土地面積923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
  3,2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474/998)+(1362地號土地面
  積824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3,200元×原告應有部
  分比例474/99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8,324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無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提出被告陳守吉陳守忠陳永偉陳永祥
  陳守堅周昱錩、周益周智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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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