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28號
CHDV,109,補,328,2020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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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楊東民 
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宇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4,180元(計算式:939地
號土地面積1,625.77元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6,800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4/7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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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