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397號
CHDV,109,司票,1397,2020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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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綺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幼玫 


上列聲請人綺姬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瀅晴即騰瀅企業社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綺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原因及事實中記載債務人僅給付749,970元正予聲請人
  ,惟查與附表1備註編號1至編號5之清償金額總計為849,970
  元不符,債務人清償一部之金額究為多少?以及聲請人所請
  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額金額究為多少?請具狀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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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綺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