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325號
CHDV,109,司票,1325,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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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何太忠 
上列聲請人何太忠因與相對人施源泉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何太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施源泉(住彰化縣○○鄉○○村○○巷00巷00
  號)、相對人施鈞耀(住彰化縣○○鄉○○村○○巷00巷00號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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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