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何太忠
上列聲請人何太忠因與相對人施源泉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何太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施源泉(住彰化縣○○鄉○○村○○巷00巷00
號)、相對人施鈞耀(住彰化縣○○鄉○○村○○巷00巷00號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