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上列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RUSMINI(中譯:
米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
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
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09年5月5日,惟聲請人稱於民國109年4
月20日為付款之提示,其提示日早於到期日,不生提示之效
力,請聲請人補正說明,是否有於到期日後再為提示,如有
,其日期為何年何月何日,並補正利息起算日,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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