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21號聲 請 人 洪福瀛 上列聲請人洪福瀛因與相對人杜德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福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杜德榮(住彰化縣○○市○○路00號6樓)最新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