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221號
CHDV,109,司票,1221,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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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洪福瀛 
上列聲請人洪福瀛因與相對人杜德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
福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杜德榮(住彰化縣○○市○○路00號6樓)最新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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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