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215號
CHDV,109,司票,1215,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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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弘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昇艷 

上列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吳晉凱等二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晉凱於簽發票據時係未成年人,請提出其於簽發系
  爭本票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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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