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15號聲 請 人 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昇艷 上列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吳晉凱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吳晉凱於簽發票據時係未成年人,請提出其於簽發系 爭本票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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