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81號
CHDV,109,司拍,81,2020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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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來 
上列聲請人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鄭在佑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鄭在佑所有員林市○○段000地號、6223建號第一類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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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