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來
上列聲請人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鄭在佑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鄭在佑所有員林市○○段000地號、6223建號第一類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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