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聯合授信合約所指債務人所簽立「動用申請書」、本票 。二、陳報關係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並 改列適格之關係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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