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聯合授信合約所指債務人所簽立「動用申請書」。
(二)陳報關係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並改列適格之關係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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