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上列聲請人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並改列適格之相對人。
(二)說明聲請拍賣之標的物是否已建築完竣,並證明拍賣標的
已屬「定著物」,而為獨立交易及使用之不動產,並提出
證明文件。
(三)檢附相對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乙紙,請於前揭時間內對其
陳述之內容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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