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6號
CHDV,109,司拍,36,2020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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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楊壽雄 

      林百川 

      李玉花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珮婕 

聲 請 人 林澤培 

      林澤尚 

      林澤根 

      林澤鎮 

      林芝安 
      林鈺容 

      石佳琳 

      林嘉偉 

      林筠婷 
      林筠惠 
上十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建平律師


相 對 人 林澤資 

      林澤釗 


      林淑玲 

      林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徵收補償金債權,在新臺幣肆佰參拾參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範圍內之質權,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 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 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 序與原抵押權同。民法第88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 民法上述規定所稱之賠償或其他利益,並未有任何限制,無 論係法律規定取得或依契約取得,均不失其賠償或其他利益 之性質,故徵收補償金解釋上應包括在內。是抵押物經徵收 ,如抵押人因徵收得受補償金者,抵押權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轉換為權利質權。次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 ,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 定有明文。該規定於權利質權準用之,同法第901條規定甚 用。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 亦可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 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 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 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 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 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 ,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 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 例、94年台抗字第270號裁定可資參照)。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晋恭(再轉繼承人為林澤資林澤釗林淑玲林嘉琪)、林澤資林澤釗自82年起陸續 向聲請人楊壽雄借款1000餘萬元、向聲請人林百川、林晋國 (繼承人為林澤培林澤尚林澤根林澤鎮林芝安、林 鈺容、石佳琳林嘉偉林筠婷林筠惠)各借款約400萬 元、向聲請人李玉花借款200餘萬元;林晋恭又於87年11月 間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7筆設定10,000,000元之普通 抵押權予債權人。上開土地經彰化縣政府徵收,並有補償金 4,331,487元在案,聲請人既原設定有抵押權,該抵押權效 力自應及於徵收之補償金,而就該補償金有權利質權,並得



優先受償,今上開債務已屆期,然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徵收補償金之權利質權,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 謄本、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確定判決、彰化縣政府 106年8月24日府地權字第1060288442號函等影本為證。四、查聲請人主張之借款及抵押權設定事實,經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293號確定判決理由認定確實存在,且債權於92年10月 15日已屆清償期。債權請求權雖於107年10月14日時效屆滿 ,惟依前揭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僅須審查抵押 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為已足。本件 經徵收之如附表所示土地7筆,確屬原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有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司執字第33871號卷內土地登記謄本 查核無訛,該抵押權之效力自應及於原抵押標的物之徵收補 償金4,331,487元,而得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是聲請人請 求拍賣徵收補償金之權利質權,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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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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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芬園鄉 │縣庄 │ │581-4 │ │00 │00 │02.00 │6分之1 │徵收時為圳墘│
│ │ │ │ │ │ │ │ │ │ │ │段92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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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芬園鄉 │縣庄 │ │582 │ │00 │10 │22.00 │6分之1 │徵收時為圳墘│
│ │ │ │ │ │ │ │ │ │ │ │段933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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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化縣│芬園鄉 │縣庄 │ │582-2 │ │00 │23 │04.00 │12分之1 │徵收時為圳墘│
│ │ │ │ │ │ │ │ │ │ │ │段94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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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彰化縣│芬園鄉 │縣庄 │ │582-3 │ │00 │29 │94.00 │6分之1 │徵收時為圳墘│
│ │ │ │ │ │ │ │ │ │ │ │段936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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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彰化縣│芬園鄉 │縣庄 │ │583 │ │00 │08 │31.00 │4分之1 │徵收時為圳墘│
│ │ │ │ │ │ │ │ │ │ │ │段93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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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彰化縣│芬園鄉 │縣庄 │ │584-16 │ │00 │39 │20.00 │4分之1 │徵收時為圳墘│
│ │ │ │ │ │ │ │ │ │ │ │段102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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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彰化縣│芬園鄉 │縣庄 │ │584-17 │ │00 │43 │40.00 │4分之1 │徵收時為圳墘│
│ │ │ │ │ │ │ │ │ │ │ │段102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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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