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581號
TCDM,89,訴,581,200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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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之半罩式黑色安全帽壹頂、水果刀壹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事 實
一、戊○○曾於民國七十八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 刑十九年確定,甫於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假釋出獄,刑期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始 行屆期,現仍於假釋期間,猶不知悛悔警惕,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 九年二月六日下午九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太原路口附近之安泰銀行前, 見丙○○自提款機提款完畢,正欲騎乘車號WWV-三二七號紅色輕型機車離去 之際,動手搶奪丙○○之皮包,因丙○○抵抗而人、車倒地,丙○○旋抓緊皮包 逃往旁邊之安全島,戊○○見搶奪丙○○皮包無法得逞,乃乘丙○○不及防備, 搶奪前開車號WWV-三二七號紅色輕型機車,得手後供作逃逸現場之工具。二、戊○○另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於㈠八十九年二月七日上 午十一時二十五分許,前往臺中市○○路○段二五七號「丁丁八千里連鎖大藥局 」內,趁該藥局內已無客人之際,頭戴半罩式黑色安全帽掩飾身分,先佯裝購物 結帳,待店員陳怡蓁開啟收銀機,戊○○旋亮出預藏之水果刀喝令陳怡蓁不許出 聲,致陳怡蓁不能抗拒而強盜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八千元,得手後騎 乘前開贓車逃逸並將盜匪所得款項花用殆盡。㈡八十九年二月七日下午四時許, 前往臺中市○區○○街六七號「金吉祥便利商店」內,趁該店內僅有女性店員黃 玉欣且無客人之際,頭戴半罩式黑色安全帽掩飾身分,手持水果刀敲打收銀機, 喝令黃玉欣交出收銀機內之現金,致黃玉欣不能抗拒而強盜收銀機內之現金五千 六百元,得手後騎乘前開贓車逃逸並將盜匪所得款項花用殆盡。㈢八十九年二月 七日下午六時五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二一二號「全家便利商店」內,趁 該店僅有女性店員鄭雯馨且無客人之際,頭戴半罩式黑色安全帽掩飾身分,手持 水果刀抵住鄭雯馨身體,致鄭雯馨不能抗拒而強盜收銀機內之現金六千五百餘元 ,得手後騎乘前開贓車逃逸並將盜匪所得款項花用殆盡。㈣十九年二月七日下午 七時三十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六二八號「福客多便利商店」內,趁該 店內僅有女性店員陳淑敏且無客人之際,頭戴半罩式黑色安全帽掩飾身分,手持 水果刀抵住陳淑敏身體,致陳淑敏不能抗拒而強盜收銀機內之現金一萬一千八百 三十九元,得手後騎乘前開贓車逃逸並將盜匪所得款項花用殆盡。㈤八十九年二 月八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二十四巷二十五號「長榮便 利商店」內,趁該店內僅有女店主甲○○○且無客人之際,頭戴半罩式黑色安全 帽掩飾身分,手持水果刀抵住甲○○○身體,致甲○○○不能抗拒而強盜收銀機



內之現金六千二百元(已起獲發還),得手後騎乘前開贓車逃逸。㈥八十九年二 月八日下午六時五十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十二巷十二弄二號「R9便利 超級商店」內,趁該店僅有女性店員陳錦綉且無客人之際,頭戴半罩式黑色安全 帽掩飾身分,手持水果刀抵住陳錦綉身體,致陳錦綉不能抗拒而強盜收銀機內之 現款七千三百元(已起獲發還),得手後騎乘前開贓車逃逸。㈦八十九年二月八 日下午七時三十分許,前往臺中市○區○○里○○路三七五號「全家便利商店」 內,趁該店僅有女性店員乙○○且無客人之際,頭戴半罩式黑色安全帽掩飾身分 ,手持水果刀抵住乙○○身體,致乙○○不能抗拒而強盜收銀機內之現款五千二 百九十五元(已起獲發還),得手後騎乘前開贓車逃逸。嗣於同年二月八日下午 八時許,戊○○騎乘前開車號WWV-三二七號紅色輕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 ○村里○○街四O八號前,為警欄檢當場查獲,並扣得戊○○所有,供強盜作案 用之半罩式黑色安全帽一頂及水果刀一把及前開㈤、㈥、㈦盜匪所得款項合計一 萬八千七百九十五元。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陳怡蓁、黃玉欣、甲○○ ○、陳錦綉、乙○○、黃奇勳及陳淑敏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四紙 、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現場平面圖及照 片附卷可稽,並有被告所有供強盜犯罪所用之半罩式黑色安全帽一頂及水果刀一 把扣案可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及懲治盜匪條例第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公訴意旨認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應依懲治盜匪條 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處斷,然被害人丙○○於被告搶奪皮包未成而人 車倒地後,旋即逃往路旁之安全島,被告乃乘丙○○不及防備之際,搶奪車號W WV-三二七號紅色輕型機車,顯見丙○○客觀上尚未達於不能抗拒之階段,前 開行為該當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之構成要件,而與懲治盜匪條例第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構成要件不符,公訴意旨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 ,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敍明。被告戊○○先後多次盜匪犯行,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連續犯規 定論以一罪,並除法定刑中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加重其刑。所犯前 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互殊,應分論併罰,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犯行,公訴 意旨雖未論及,然與前開起訴之盜匪犯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末此說明。爰審酌被告於七十八年間因懲治盜匪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確定,甫於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假釋出 獄,刑期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始行屆期,現仍於假釋期間,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堪認其品行非佳且無悛悔 遷善之意,並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持水果刀強盜財物,對被害人心理造成莫 大之恐懼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半罩式黑色安全帽一頂及水果刀一把,為被 告所有供盜匪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又前開犯罪事實二㈠、㈡、㈢、㈣盜匪所得款項,業經被告花用殆盡而不復存在 ;犯罪事實二㈤、㈥、㈦盜匪所得款項,已全數發還被害人,均毋庸再為發還之 諭知,末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 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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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