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60號
CHDV,109,司促,6360,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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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輝煌 
代 理 人 鄭豊融 
債 務 人 劉永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息
  ,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
  七七)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②
  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
  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
  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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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