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32號
CHDV,109,司促,5932,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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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柯寶傑即柯建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柯寶傑即柯建平於民國97年10月2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
  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39388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
    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3461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
    10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39388元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
    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
    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寶傑即柯│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39388│建平   │月6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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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