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75號
CHDV,109,司促,5875,2020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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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75號
債 權 人 吳天寳 
上列債權人吳天寳因與債務人詹婷如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吳天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事項中記載「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惟查並無附表,利息起算日並
  不明確,確切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請具狀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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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