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75號債 權 人 吳天寳 上列債權人吳天寳因與債務人詹婷如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天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事項中記載「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惟查並無附表,利息起算日並 不明確,確切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請具狀釋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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