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75號
債 權 人 吳天寳
上列債權人吳天寳因與債務人詹婷如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吳天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處未有台端之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聲請狀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詹婷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志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個人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