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54號債 權 人 韓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朴宇錫 上列債權人韓太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榛紀食品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韓太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預付新臺幣500,000元之事證,到院供查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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