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40號
債 權 人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鐳揚創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務人鐳揚創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業經109年3月18日經授中字第10935006890號函
廢止在案,債權人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
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
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
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
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正本(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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